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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MO有限公司一般商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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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CP of RiMO GERMANY GmbH & Co.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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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CS of RiMO GERMANY GmbH & Co. KG
RiMO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iMO)的一般销售条件, Buchholz 4a, 59846 Sundern
(2014年8月)

序言

德国RiMO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卡丁车及特殊需要机动车(以下称“产品“或“商品“)。部分产品按照顾客的需求设计制造,部分产品是系列标准产品。产品范围包括新/二手卡丁车及卡丁车零配件。另外,德国RiMO公司还提供粉末涂装的服务

§ 1 概述-适用范围

1. 一般商业条款及销售条件适用于德国RiMO有限公司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与同客户签订的协议相一致,以德国RiMO Verwaltung 有限公司为代表,以公司经理Peter Bertram为代表。

2. 我们的销售条件独立生效。顾客的任何与之相悖的行为将不被承认除非取到我们的书面同意。我们的销售条件同样适用于当我们在向客户提供不可逆的服务时发现客户的条件与我们的不一致的情况。

3. 您的购买以及/或者预定行为默认您同意我们的一般商业条款和销售条件。在您确定购买/预定RiMO的产品之前,


请仔细阅读这两份条款,并将其打印出来妥善保存。在我们的网页: www.rimo-germany.com您能找到最新版本的一般商业条款和销售条件。

4. 在一般商业条款和销售条件中出现的“我们”指的是德国RiMO有限公司。以下用RiMO指代。

5. 以下中的“客户”指的是客户或者消费者,也以“您”指代。

6. 除非在某些个案中有明确限定,我们的一般商业条款针对的是客户和公司。

§ 2 关于产品和转售的说明

1. 为了防止损坏,所有我们在宣传册,产品列表里说明请妥善保存。我们明确警告在非允许范围内或以非允许的方式使用产品的行为。所有买家或使用者必须阅读并保有使用手册。对于转卖和零售的消费者,我们没有督促他们了解注意事项的义务。



2. 销售,再次销售,配送,送货和任何与之关联的技术与行为可能受德国,欧盟,美国及其他国家进口法规或条例的约束。针对被禁止的国家或可
能将产品用于军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核技术用途的个人的转卖行为须经批准。在提交订单的时候,顾客应对其合法性作出阐述并保证产品的运输过程合法,顺利。出口所需的报关手续需由客户自己完成。

§ 3 商业机密

1. 我们提供的任何非被广泛认知的非常识性的,或顾客需要用以转卖的信息(包括知识,经验与技术)不允许向第三方泄露。在公司内部也只允许向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他们也必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这些信息始终归RiMO所有。

2. 没有我们的书面允许,上条中的信息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的复制或使用。 


3. 若被要求,客户有义务归还(或销毁)由我们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拷贝和记录)和用于租借的物品。除非客户可以证明这些是其公司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4. 我们保留对前述信息的所有权利(包括版权及工业财产权例如专利,受保护的设计和半导体芯片等等。)


§ 4 报价

1. 我们会在两周内以发货或提供服务的形式确认客户的订单,报价因此生效。在此之前我们提出的报价都没有约束力。

2. 接收我们的价目表并不代表报价生效。客户提出的基于价目表,业务简报的内容所提出的订单并不等同我们有发货的义务。

3. 样品不承担发货义务,它们只负责描述产品的一般概念,但不包括单个产品的特性。货物与样品的不一致不构成投诉理由或代表存在任何损坏。

4. 如果客户是承包商,我们保留供应货物过多或过少的权利。达百分之十的差值(过多或过少)是工业生产中的常见现象,


可视为履行了合同。根据法律条款§ 9 no. 4在发货少于订货量的情况下客户不能要求再次发货。

5. 除非特殊说明,任何我们的印刷品(例如价目表,宣传册)里和网站上的信息(包括网站上可供下载的文件,图片及技术参数)提供的只是大概表述。

6. 除非有书面确认,任何口头的或通过电话的协议或非与我们代表达成的书面协议均无效。

7. 如果身为承包商的客户取消了已经确认的订单,我们将收取货款的10%作为处理订单的成本和对利润损失的补偿。

§ 5 送货条件和送货期限

1. 如果客户是承包商企业,最新版本的国贸条规适用于所有贸易货品。除非另有协定的情况外,发货将由 EX WORKS RiMO完成。对于因为任何工艺上的或特定产品的维修而产生的运输将由DDP RiMO完成并交回给EX WORKS。我们保留通过我们自己的运输系统发货的权利。

2. 如果客户是个人,除非另有协定的情况外,我们也将通过EX WORKS发货。在订单被确认后,客户会被告知运输所需的费用。

3. 如果因为客户的原因导致送货延迟,其风险自预备发货的当天转向客户。

4. 如果具体的送货日期没被确定,通常会在订立合同的四到八周内发货(购买的是新产品)。零配件的发货一般在订立合同后的一周内,服务的话在没有确定日期的情况下会在订立合同后的一周内到位。

5. 我们也可以确定一周的送货(提供服务)的期限。如果客户被要求履行合作的义务,期限从客户履行义务之日计起。


6. 如果送货(或提供服务)的期限由我们提出并构成订单确认的基础,这样的期限在特殊情况(如罢工等不可抗拒的人为因素)下可以被延长。

7. 只有在合同双方所有商业及技术上的事宜都达成一致,且客户已履行其应尽义务(例如提供官方证明或已交预付款)的情况下,商定的送货期限才开始生效。其他情况下,送货(或提供服务)的期限将被合理延长。

8. 尤其是在费用和送货期限的问题上,我们有权在客户提出产品更改要求的情况下扣留押金,直至被更改项目的可行性被验证。被要求的改动直至被书面确认后再生效。我们将延迟送货期限来完成产品改动。

9. 如果客户是企业经销商,我们的送货(或提供服务)的期限将依赖于我们供货商的准时递送。在出现供货商供货错误或不及时的情况时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10. 如果客户是个人在出现供货商供货错误或不及时的情况时我们会立即联系客户。客户有权解除合同。

§ 6 送货延迟和收件延迟

1. 如果我们的发货或提供服务被延迟,客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阐明是否希望发货过程继续被执行或其他合法权利被尊重。若客户方坚持希望发货,则应设定一个宽限期,这个宽限期通常至少是两周。

2. 在因我们的责任而造成的发货(或提供服务)延迟的情况下,客户只允许在合法范围内接触合同。

3. 发货(或提供服务)每延迟一周所产生的担保责任限制在货物或服务价值的0.5%,最多不超过5%。在未完成合同要求的实质义务的情况下担保责任限制在通常可预见的可能损失内。


4. 在客户方延迟接收货物或未完成其他应尽义务的情况下,我们有权优先考虑第三方的订单及合理地延长发货时间。


5. 不管其他的权利,在收货延迟的情况下我们有权要求对其产生的损失和可能的额外花费进行补偿。若运输或海运过程是因为客户方的原因而被延迟,可能产生其他花费的风险将由客户承担。


6. 如果运输或海运过程延迟超过一个月以上,客户可能需支付货物价格0.5%的储存费(一个月起计)。但最高不会超过货物总价格的5%。其他与接受货物不当相关的权利不受影响。

§ 7 包装

1. 除非客户事先与我们协议商定,产品包装的选择一般由我们根据运输的方式来确定。

2. 对于经销商企业客户,除非事先与我们协议商定,一般我们可以自由选择一个合理的方向和路线。任何由于客户坚持的其他特定路线的选择而产生的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即使我们最开始垫付了这笔费用。此条同时适用于快递运输和普通运输方式。

3. 如果客户是个人,我们会在订货确认书中告知包装费用。


4. 根据客户的意愿,我们可以为货物代买针对运输过程中各种风险的保险。不过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 8 所有权保留

1. 对于个人客户,我们保留产品的所有权直到与产品销售价格一致的货款全部付清。

2. 对于经销商企业,我们保留产品的所有权直到客户处理好所有相关手续,即使货款已全部付清。

3. 在货物因所有权受管制而被第三方限制的程序中,客户必须立即告知我们并提供给我们进行干预需要的相关文件。这同样适用于任何其他损害。除此之外,客户必须提前告知第三方有关货物的权利。如果客户是经销商企业,进行干预所产生的费用需由客户承担,除非第三方可以退还货物。

4. 如果客户是经销商企业,而产品的所有权将被转卖或租借,保险起见,


客户必须在购买者履行完所有义务前提前将所有权转让给我们。若产品被重组或与其他产品组合,我们将直接自动获得修改后的产品的所有权。这些被称为拥有所有权货物。客户无权处置拥有所有权货物,也不能与我们分享所有权。

5. 如果客户的行为违反了协议,或者付款延迟,无授权地擅自使用产品所有权,客户财务状况显著变差,换算或支票拒付,在由客户自己或由第三方主持的破产程序中等任一种情况下,我们有权禁止受保留所有权保护的货物的做工,加工及销售。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接管产品,为此我们关心客户的经营状况并在合理范围内观察其账面情况。


6. 如果超过我们对买方索赔费用的20%,买方有权要求我们在考虑了各种程度之后重订索赔费用。

§ 9 价格和支付条件

1. 我们在订单确认上和/或发票上给出的价格是有效的。

2. 客户为个人,则我们给出的价格将包括法定增值税。

3. 客户为经销商企业,则我们给出的价格为以欧元为单位的实价。所以法定增值税不包含在价格中,但会单独显示在发票上。

4. 在过多或过少的送货过程中,被收费的将是实际送货的数量。发票上显示的价格是有效的。

5. 除非额外协商,客户应该在自收到货物(完成服务)之日起三十(30)天内完


整地无折扣地缴付发票上的价格。

6. 我们的工作人员或代理商只有在有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接收付款。

7. 提前付款和/或者账户付款不需要付利息。

8. 一个简单原则:客户自行承担转账付款的风险,金额由我们确定。

9. 只有当客户的反诉具有法律效力时客户拥有抵消权,只有当客户的反诉基于同样的合同式协定时,客户才能行使这项权利。

10. 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方可接受代替支付。

§ 10 延迟交款,资产恶化

1. 客户在收到货物(服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没有完成付款的称为延迟交款。其他的缴款期限只能在双方达成书面协定后生效。

2. 在客户方延迟交款的情况下,我们有权收取在当下基础上的8%的利息。如果是个人客户,利息为当下基础上的5%。只要我们有权依法收取更高的利息或由上涨的贷款采购成本导致的更高的利息,我们就有权收取这样的利息。 

3. 在延迟付款的情况下,客户将承担应收账款引起的所有催款,收集,征费及信息费。

4. 如果客户申请破产程序,依照§ 807 ZPO(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进行资产清算或破产程序因资产不足而被驳回,以上任一情况中我们都有权撤销合同。

§ 11 定价

1. 如果客户是企业经销商,协定的价格将生效。如果交易发生之时的市场价变化或因第三方加入而导致成本增加,价格会相应上涨。如果这个价格比协定价格高超过20%,客户有权撤销合同。这项权利必须在公开上涨后的价格后立即执行。

2. 如果客户是个人,只有当订立合同的日期和协定的送货日期相差超过四个月时,价格调整才被允许。如果在发货之前薪水,材料成本或税值增加,我们有权在一定限度内调整价格。


 只有当价格上涨的幅度超过订货和发货的时间间隔内生活成本的上涨幅度时,客户可以撤销合同。

3. 如果客户是个人,我们所给出的价格包含了增值税。如果客户是企业经销商,将以欧元为单位给出实价。所以法定增值税不包含在价格中,但会单独显示在发票上。

§ 12 索赔时效

与§ 195 BGB(德国民法典)中不同的是,我们的支付索赔仅限于五年。§ 199 BGB的施行参照时效期限的开始。

§ 13 保修期,缺陷责任

1. 如果客户是个人,在产品损坏的情况下,除非有其他限制我们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在损坏发生后的两周内,客户应以书面方式告知我们任何明显的损坏。

2. 如果客户是企业经销商,在受损的货品已经送达后,客户应设定一个我们处理善后的宽限期。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决定维修损坏的产品或是用新的产品替代来解决问题。只有在客户收到货物后迅速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报告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受理关于货物受损或送货数量问题的投诉。关于隐性损坏的投诉也只有在损坏出现后,客户立即向我们报告的情况下才能被受理。

3. 如果客户是个人,可报告新货物损坏的期限为两年。但这并不适用于损坏赔偿条件。§ 14中详述了货物损坏的赔偿情况。

4. 如果客户是企业经销商,可报告新货物损坏的期限为发货之日起一年。若货物为二手产品,则其运输不视为保修服务。依据德国民法典(BGB) §§ 478, 479,这种情况下的追索权期限不被影响。但这并不适用于损坏赔偿条件。§ 14中详述了货物损坏的赔偿情况。

5. 如果客户是企业经销商,在依据德国民法典(BGB)§ 323第二部分非必须的情况下,客户并不需要设定宽限期。尤其是在我们谨慎地最终拒绝做善后处理时。


实施服务与其时效性或其他条件紧密相关,对于及时撤销或执行罚款的决定将考虑双方的利益。

6. 在投诉的过程中,客户可以拒绝付款的数量必须与已经发生的损害成正比。只有当投诉被受理,确认时客户才能终止付款。若投诉未被认可,我们有权要求客户承担其提出的需求导致的其他花费。

7. 我们不保证客户的投诉在法律层面上的认可。

8. 经销商客户有权申诉产品的性能损失,并决定希望撤销合同或是希望得到善后解决。我们可能要求客户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行使这项权力。客户应该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如果客户没有在应有的期限内行使权力,则只有在没有超过客户设定的新的善后处理期限时其有关产品性能缺失的申诉或其撤销合同的要求才有可能被承认。

9. 除非另有商定,若由不适当的运输,使用,储存或没有阅读了解操作手册或我们所给出的运输注意事项而导致产品损坏,前文叙述的权力将不再适用。

10. 关于处理品或二手产品的运输,客户无权针对产品的外观或其他质量上的差别提出投诉。

§ 14 产品的损坏赔偿责任

1. 我们对违反合同及侵权的责任仅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但这并不适用于客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侵犯的情况。违背主要义务的要求,这里指的是:基于合同的天然属性的,违背便会影响合同目的的达成的义务,以及对延误的赔偿(德国民法典§ 286 BGB)都在我们的损坏赔偿责任之内。

2. 上述赔偿责任的排除也适用于我们轻度疏忽违规的代理商。


3. 至于那些没有伤害生命,肢体或损害客户的健康的,但不能视为轻微疏忽大意的赔偿责任,索赔期将在的提出要求一年后失效。针对产品移交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要求也遵循同样规定。

4. 我们的损坏赔偿责任是有限的。这同样适用于我们对我们的员工,代表和代理商的个人损坏赔偿。

§ 15 不可抗力

1. 如果合同双方中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将不被视为违反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的各类时间期限将因此被合理延长。

2. 所有合同双方不能决定或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权威机关的决议,封锁,战争及其他军事冲突,动乱,恐怖袭击,罢工,停工及其他工业动乱(包括我们的供应商),进出口禁令及其他严重的,不受合同双方控制的情形。

3. 只要合同一方能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基于合同条件的义务,并由双方签字达成协议。则这种义务可被免去。 

 

4. 各缔约方将尽一切必要的努力来减少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后果。

5. 当合同一方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时要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另一方,并给出受影响的时间段。

6. 若不可抗力事件或超出责任范围的条件持续了两个月以上,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延续问题进行商议。若没有达成协议,没有受到前述条件影
响的一方有权在没有时间范围限制的条件下以单方面书面声明的形式结束合同。

§ 16 知识产权

1. 如果产权是由客户和/或客户的企业(直接或间接,该客户为大股东或拥有大比重投票权)拥有,我们不承担由第三方工业产权或版权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责任(以下简称产权)。

2. 我们不承担由产权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至少有一项专利权是在欧洲发布的。

3. 当我们的知识产权受到任何(所谓的)侵犯和遭受有关的风险的时候,客户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在我们的要求下 - 只要有可能 - 让我们来进行诉讼(包括非司法程序)。

4. 我们有权根据我们的判断和决定,取得侵犯产权的产品的使用权。并对它进行修改或用同类产品代替它,使其不再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如果这不能在合理的条件下或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客户 - 只要客户允许我们进行修改 - 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我们也有权在上述条件下撤销合同。


5. 即使侵权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庭或者我们的认可,我们仍然保留上述权利。

6. 若客户当为侵权行为负责或客户在产权被第三方侵犯时没有帮助我们,则其申诉要求将不被考虑。

7. 若产品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和指引完成的或是客户将其与其他产品联合使用导致的侵权行为或者客户以我们无法预知的方式使用产品而导致的侵权,则其申诉也将不被考虑。

8. 当产品是根据客户提供的图纸,模板或其他资料生产设计的情况下侵犯了第三方的产权(尤其是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客户(而不是我们)需在第三方提出申诉时承担责任。

9. 其他(除上述及§17中叙述的情况)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由客户提出的申诉将不被受理。

§ 17 客户的知识版权

1. 我们保留对所有图纸,计划,资料和其他有形,无形的信息(包括电子形式的),只有在受到我们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交予第三方使用。

§ 18 文书要求

1. 必须由客户或者第三方提供给我们的相关法律声明必须是书面形式。


2. 由我们的经销商或其他代理商做出的口头承诺需得到我们的书面确认。

§ 19 履行地点,法律选择及管辖范围

1. 除非另有商议,我们的营业地点一般默认为在提供服务或完成付款的地方。

2. 我们与客户的商业关系里产生的任何协议或法律条文均依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联合国采购法在次情况下并无有效性。

3. 只要不从特殊规定,关于管辖范围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下面的第4和第5另有注明。 


4. 如果客户是个人,且在德国或任一欧盟成员国均无有管辖范围的法院,则在我们的营业地点处理由本协议引起的法律纠纷。

5. 仅缔约合同的企业工作人员,公共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者在我们的营业地点的公共法院拥有管辖权。然而,我们也有权在客户自己的管辖地提起对客户提起法律诉讼。

§ 20 分离条款

1. 若有一个或多个条款无效或失效,其他条款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

版本:2012年10月17日 - ©事务所 - 韦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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